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7:52: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警翩,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7号)(节录)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号)(节录)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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