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检察院的建议书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4: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3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至检察院的建议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纠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之处的建议书
建议人姬传生,未成年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案辩护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未成年人***涉嫌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之处:
一、虚构不存在的听取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的事实。
二、将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时年仅15周岁)的被错误处罚情况写入起诉书。
三、2014年12月26日制作(2015)**检未刑诉1号起诉书。
四、违反《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0.4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分案起诉的规定。
五、违反《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0.4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议适用缓刑的规定。
六、违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条应当快速办理的规定。
七、对审理过程中未成年人携带戒具受审的情况没有监督,违反《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监督规定
八、违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九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0.9条规定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的规定。
鉴于案件仍处在审理过程,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纠正。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人:姬传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以上就是关于:至检察院的建议书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