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代理人庭审意见(南京刑事律师提供)
发表时间:2020-07-25 20:45: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624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代理人庭审意见(南京刑事律师提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的庭审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作为被告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对公诉人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总的结论是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事实和理由如下:
关于事实部分
一、本案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兄弟两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证人***的母亲***的证言(见证据卷P22第十八、第十九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三、第四两行)均证明***弟弟和***弟兄两个共同殴打被害人,同时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证明多人殴打的事实,证人孟祥菊的证言(见证据卷P34第十二第十三两行)证明***的弟弟跑到打人现场。
二、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兄弟两人先行动手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不存在厮打。
1、被告人***赶至现场将***打伤。证据卷第一页警察***出具的《到案经过》第七至第八两行、证据卷第二页***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第五行至第六行、文书卷第九页《***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依法侦查查明”部分第二、三行均明确记载了 “***骑车不慎压死了***的狗。后***的儿子***赶至现场将***打伤。”
2、被告人先行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3第十四行、P18第十九、二十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三、第四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8第七、第八两行)均证明是被告人先打人。
3、被害人被逼反抗还手。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八行至第十一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四、第五两行)均证明是被逼还手;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9第九、第十两行)证明是被害人反抗还手。
上述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厮打。
三、本案另一个重要事实是***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未果。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六行)均证明***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未果。
关于量刑情节方面
被告人兄弟两人数次轮番伤害被害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弟兄两人数次伤害被害人。
被告人致使被害人伤害后果严重。首先,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害的后果;右眼眼脸肿胀,视物模糊,鼻腔内有血性物流出,右侧上额骨鼻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内壁凹陷,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并伤害左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Ⅰ度损伤,将留下残疾。其次,导致被害人极大痛苦并承担巨额医药费。再次,导致****公路****至**段无人管理。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在殴打时被害人说“你到####访访就知道我是谁了”,在知道被害人给公路管理站单位联系时还边打边说说“你娘党中央的,你娘国务院的”,气焰十分嚣张。
被告人的伤害手段残忍。连续拳打脚踢被害人面部和头部,***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因被他人夺下而未果。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被告人手拿木棍被他人夺下才未能使用木棍伤害被害人。案发至今被告人没有支付任何支付医疗费用。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影响强烈。**市公路管理站、**村委会等单位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慰问。***及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几个行凶之人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依然逍遥法外。
被告人没有悔改表现,至今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特别声明:由于被害人的伤情严重尚在治疗之中,是否会构成残疾以及医疗等相关费用无法具体确定,因此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待确定后另行起诉。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请人民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被害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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