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故意杀人案复核辩护词(南京刑事律师李首道)
发表时间:2020-04-19 16:35: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6次刑事律师李首道发现很多朋友对高某某故意杀人案复核辩护词(南京刑事律师李首道)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复核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某之母王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在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会见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原审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一审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其本人也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二、关于一审量刑,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1、原审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7年12月13日17时许,路人发现可以情况时,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大呼“报警啊”。警察到达现场时,高某某并无拘捕行为,只是情绪激动,并有自杀的念头。但是在其母亲与舅舅的劝说下,放下凶器。并跟随警察到派出所。在侦查人员接下来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中稳定供述。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的表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2的规定: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自动投案。
上述意见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没有能够体现上述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之精神。
2、本案起因源于感情纠葛:
双方对于这种感情纠葛都附有责任,不能说归责于单一某方。因此,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以及精神,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刑罚应当区别于普通的恶性刑事案件。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依据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高某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把感情当作儿戏。其开始时认真对待这段感情,并希望能够结成正果。然而这段不伦之恋给其造成极大困扰,并使其冲动之下造成严重后果。
3、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在本案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为初犯,其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并不是特别恶劣。
综上,希望合议庭复核时考虑上述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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