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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李首道:邵某某故意杀人案复核辩护词

发表时间:2020-06-13 11:52: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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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某某故意杀人案复核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派本人担任邵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在上诉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上诉人邵某某其本人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一审对上诉人邵某某量刑过重:

  1、上诉人邵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

  上诉人邵某某在侦察机关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中稳定供述,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认罪,应当认定为坦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本案属于激情犯罪:

  本案中上诉人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找到主要证据即被害人的尸体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本案的破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

  2、无违法犯罪记录,初犯。

  三、即使对其适用死刑,其不属于可以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缓期两年执行:

  1、本案起因是由于感情纠纷,两人为同居关系,因争吵引发本案:

  根据1999年10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应当将此类案件区别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依据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属于后果严重的情形,不属于后果极其严重。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

  3、因上诉人邵某某社会表现良好,自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周围的人对其杀人时感到震惊,出乎意料。加之本案的发生具有临时起意的特点,不属于有预谋杀人。

  因此,上诉人邵某某不属于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形。

  4、本案中一审认定上诉人邵某某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辩护人认为尚不足以构成极其恶劣的情形:

  ⑴、上诉人邵某某杀人后藏匿尸体,又通过手机制造被害人去外地打工、被传销,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是犯罪后的一种常见的心理,也是犯罪后常见的行为。这一部分的行为尚不能评价为情节极其恶劣。

  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列举了以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持枪杀人的;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等。

  本案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的尸体确实已经被粉碎。但是这一结果与上诉人邵某某的主观故意并不一致。邵某某是由于知晓该污水处理池地处偏僻,日常无人到达,主观上追求的是藏匿,而非毁尸灭迹。

  因此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进行评价,本案情节尚不构成极其恶劣。

  综上,考虑到本案发生的起因、上诉人邵某某的主观故意、本案具体情节以及邵某某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建议对上诉人邵某某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李首道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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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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