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法官回避申请用)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5: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9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回避申请书(法官回避申请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申请人姬传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未成年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案一审辩护人,电话: 18652978111 15996298111。
请求:请求审判长***及主审法官***回避。
事实和理由:
未成年人***涉嫌非法行医一案,2014年底诉至***市***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3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审判长为***,主审法官为***。现申请人申请其回避,理由有: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分诉如下:
一、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
庭审录像证明,***身穿马甲双手背铐在背后接受第一次庭审,后经公诉人提醒改为双手铐在身前,第二次庭审经辩护人要求打开戒具审判长也没有采纳,大约十分钟后才命令法警打开手铐,***的人权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保障。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违反“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未经审判,在2015年1月4日书面要求法定代理人缴纳罚金(见卷宗材料),显然是有罪推定 。
三、违反不得株连的现代司法伦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没有犯罪,却被要求缴纳罚金(见卷宗材料), 显然株连法定代理人。
四、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见庭审录像)。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主动将法定代理人列为被告,不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甚至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没有坐在当事人席参与庭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
五 、没有查明未成年人实施被指挥行为时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动机(见庭审录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六、书面通知辩护人2015年3月31日开庭,而没有开庭审理(见卷宗材料)。
基于以上明显理由,本案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已经不能再公正审理本案,已经偏离司法公正、立场中立的法治轨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后,申请人期许控、辩、审三方能够相互尊重各自独立权利,相互制约而非相互倾轧,理性开庭。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2015 年 5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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