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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无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律师文书)

发表时间:2020-05-06 07:04: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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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被骗没有损失的诈骗案

  -----张**涉嫌诈骗案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意见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嫌疑人张**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嫌疑人,根据文书卷和证据卷,结合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1、指控飞龙湖景区管理处采煤区整治修复工程不存在,实际是恒大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

  2、指控被告人“向**永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谎称该证记载明的用地面积436平方米为其所有,索要补偿款28万余元。”的事实不存在。

  3、指控“村委会报案”根本不能成立,应当是高**个人报案。

  二、按照公诉人观点,指控不能成立。

  1、第二次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集装箱放置位置、金额)在庭审中没有解决,任然属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公诉人当庭认为受害人是人民政府,受害人不知道自己受害,不存在诈骗。

  3、鉴定意见和预估报告等证据没有受害人确认不应当采纳,

  三、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1、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诈骗目的。

  2、没有任何个人认为自己收到欺骗。

  3、受害人不明确,没有受害人。

  公安机关认为受害人是永昌公司,高**认为村委会和政府可能成为受害人,检察机关认为政府是受害人。

  4、涉案金额不明确,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是多少。

  四、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可能的不能犯。

  张**伪造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一眼就会被看穿,手段过于低劣,无论是永兴公司还是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不可能相信其伪造的土地证,不可能上当受骗,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不可能发生张**所期待的后果,不具备法益被侵害的可能性,没有法益被侵害的危险。就如迷信犯一样,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五、常识问题

  1、2017年3月底,拆迁工作结束,之后不可能存在赔偿的可能。

  2、永昌公司2017年10月30日签订附着物清理协议总共20万元人民币,指控张**28万余元不可思议。

  3、将土地使用证面积按照院落进行计算有悖常理。

  4、房屋预估报告单没有明细项目存在结论,注明可以调整,根式匪夷所思。

  5、无人受骗,受害人不知道金额多少,金额需要八个月之后出具是在荒唐。

  我们每个人无法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错案的出现;如果我们现在还要讨论本案事实能否成立,那显然是对法律人底线的挑战。

  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诸位法官,要坚定地、勇敢地社会公平正义这道最后的大门,千万不要在一份彻头彻尾错误的判决书上留下你们的名字。

  在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的今天,希望办案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让当事人享受司法的阳光。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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