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委托书(南京市律师协会印制)
发表时间:2022-07-21 16:24:2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7次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实习人员 □(√ 选)担任 案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律所名称:
电话: 传真: 邮编:
律所地址:
律师姓名: 电话:
邮 箱:
南京市律师协会印制
*本委托书用于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向办案机关提交。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