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盗窃案件)
发表时间:2025-01-08 14:04:5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次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丽,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学历,大学教师,广西省**市**县人,现住广西省南宁市奥体大街街311号1幢108室。
上诉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不服广西省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21)广0115刑初668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省南宁市**区人民法院(2021)广0115刑初668号判决书。
二、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
王某丽在接听电话的状态下收拾衣物,不慎将包带走。
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王某丽不存在盗窃行为,其行为是拾得遗失物。
二、王某丽不存在盗窃的犯罪故意故意,32秒通话记录及监控显示正处于通话中。
三、涉案财物性质认定错误,长达100分钟,包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下。
四、数额认定错误,从未打开包,从何认定10000的盗窃金额。
五、被告人是否有精神异常迹象?本硕连读、大学教师、年薪丰厚,盗窃不知内有何物的包?
六、涉案现场不存在秘密,VIP休息室,人员流动频繁,涉案财物被遗忘在现场。
证据
一、一审遗漏被告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有利证据
1.被告人提供的32秒通话记录能够证明王某丽在收拾衣物的过程中处于通话状态。其获取财物过程是无意的,不存在主观故意。
2.休息室监控视频15:52:29拿出手机接听电话,不存在盗窃的故意。
3.被告人的案件自述,清楚表明了“我捡到了个包”不存在盗窃的故意。
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不得采信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刑诉法解释96条)
1.客观方面的证据
(1)身份供述虚假,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系广西******学院教师,不存在审计学院老师身份。
(2)“作案工具”供述矛盾。证据卷第10页“红黑的牛仔服”、第13页“牛仔服”、第14页“上身黑红色卫衣,然后一个牛仔外套”相矛盾。
(3)“作案方法”证据矛盾。供述“用牛仔服把包裹在里面”与边打电话边收拾东西的视频证据相矛盾。
(4)“作案场所”矛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证据证明现场是一个面积30-40平方米大小的公共休息室,与秘密窃取相矛盾。
2.主观方面的证据
(1)盗窃动机证据矛盾。证据卷第10页“一时起了贪念”与案件自述中“我捡到了个包”以及拎包未开,现金未动的事实相矛盾。
(2)第30页搜查笔录“搜出”与案件自述“我一直没动过,我自己开后备箱拿出来给警察”相矛盾。
三、刑讯逼供,不应当采信庭前的供述和辩解
1.2021年5月31日**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第4页、6月2日案件自述、2021年6月15日法院庭审笔录第三页、2021年9月23日法院庭审笔录2页、第8页明确提出存在刑讯逼供。
2.被告人2021年3月23日在没有签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下于土坊派出所接受讯问。
3.2022年6月2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违反《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7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规定,其间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不应采信。
四、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
清点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被采取措施之前从未打开拎包,没有转移藏匿拎包,甚至连是否存在现金都不知道。
五、不存在盗窃的故意的证据
1.休息室监控视频显示15:20:29进入休息室落座,15:52:29接听电话,15:52:36拿衣服起身,15:52:52离开休息室,中间32秒时间一直拨打电话。
2.通话记录客观证明了通话的事实,被告人不存在盗窃的故意。
法理
一、被告人不存在故意
被告人当时正处于通话状态,并没有意识到包处于衣服的下方。被告人也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在过失状态下获得包,之后也并没有打开包取得包中10000元现金。
被告人是一位本硕连读,年薪丰厚的大学教师,依据常理可得被告人根本不可能产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不满足盗窃的客观要件
4S店休息室,人员流动频繁,涉案财物无人控制,不存在秘密,况且被告人仅是拾得遗失物。
三、本案不存在盗窃的客体
结合报案人的笔录及现场环境,涉案财物在无人控制的状态下长达100分钟,明显属于遗失物。
王某丽拾得遗失物,自始没有打开,后主动交给民警,正是当代拾金不昧的典型。而如今一审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其根本原因乃是“客观归罪原则”的错误解读。将主观上的拾金不昧错误地解读为主观恶意,行为卑劣的盗窃,只注重客观而真正忽视了主观的重要性。
十五年弹指一挥间,南京的彭宇案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顺势应景不时发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权衡之后做所的无奈抉择。如今社会的冷漠,在本质上于法律有莫大关系。高尚的品格只有在公正法律的光辉之下才能深入人心。不要让王某丽成为下一个彭宇,更不能让拾金不昧的崇高品格泯灭于世。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王某丽清白,给社会一点勇气!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 期:2021年10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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