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涉嫌强奸案一审辩护意见
发表时间:2025-01-08 16:09:3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次张三涉嫌强奸案一审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案件的发生表示遗憾,基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辩护人依据事实法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如下:
一、法理之辩
法律强调保护幼女的对性的无知,强调保护幼女对性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的无知,本案的赵某某明知性行为的后果(证据卷75页自己吃避孕药、80页自己测),不具有应当保护的法益。
二、事实之辩
1、起诉书虚构“张三脱去赵某某衣服”的事实;
2、起诉书错误认定赵某某案发时12周岁;
3、张三在第一次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赵某某未满14周岁,该次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三、证据之辩
1、现有证据证明张三和赵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
证据卷60页2024年5月28日的聊天记录明确是14岁;
证据卷67页、69页2024年5月3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某在发生关系之后多次明确告知自己14岁。;
2、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明知其不满14周岁。
四、是否自首之辩
张三的到案具备①等待逮捕的非被动性、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③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④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属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8号(刑事审判参考第80期)
五、应受惩罚性之辩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8号(刑事审判参考第98期)结果,公诉机关量刑畸重。
2、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基准刑应当以起点刑期为宜。
3、**区人民法院2024年判决与幼女多次性行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判处五年六个月,本案量刑畸重。
六、社会危害性之辩
1、(张三当庭陈述)赵某某要找人玩,张三与之互加好友。
2、赵某某多次主动邀约发生性关系(聊天记录)。
3、(张三当庭陈述)赵某某与其他人存在性关系,张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七、并非题外的话
如果张三在庭审过程中所说的赵某某与其他人有性行为甚至有性交易是真实的,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恳请合议庭慎重对待研二学生张三。
谢谢你们的善良与公正。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张三的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2024年*月+日
本案当事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全部认罪认罚,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原定刑期的基础上再次扣减10%。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