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选择
发表时间:2017-10-17 15:01:4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9次从简易程序适用的后果来看,不论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理期限、宣告判决任何一个角度来看,都还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此,对于确实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或者建议。
但是,如果案件不符合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或者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让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掌握以下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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