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须知(变更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1-08-21 10:29: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93次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须知(变更取保候审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在侦查阶段,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做哪些工作?(取保候审的流程有哪些?)
1、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6条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2、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对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对于提出保证人的,要帮助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应当建议更换保证人,以免影响强制措施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对于交纳保证金的,要帮助审查侦查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合适,是否综合考虑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数额是否畸高,保证金是否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3、对申请不被受理和答复进行救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6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应当受理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受理和按时答复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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