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损伤轻伤二级之烧伤
发表时间:2017-10-22 15:04:5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1次n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度面积达0. 5%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2“重伤一级a)、重伤二级a)及轻伤一级a)”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在临床上对于IIo的烧烫伤又分深no及浅II。,在本条款中没有界定是深no还是浅II。,笔者理解凡是构成深II。或浅II。的都可以适用本条款。面积达5qo是最低标准,要与上一损伤程度(轻伤一级)条款的面积相衔接。
对于人体特殊部位的烧烫伤不在本条款鉴定之列,如头面部、颈部、会阴部(外阴)、手部及重要关节的部位等。另外对于烧烫后的并发症也不在本条款鉴定之列,如严重的休克、呼吸道烧伤、吸人性中毒、烧伤后的皮肤缺损或严重的感染等。
mo面积达0. 5%也是本条款的最低限。因此在鉴定时要特别注意不同程度的烧伤诊断,对于深IIo及IIIo的混合性烧伤要严格的测量,准确计算出不同程度的烧伤面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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