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表损伤轻伤二级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8:2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9次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1.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挫伤面积用烧伤面积计算法计算。
在司法鉴定中要做好擦伤、挫裂伤、撕脱伤的鉴别诊断。本条款中专门指的是挫伤,对于擦伤、挫裂伤、撕脱伤、切割伤、划伤及锐器伤等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挫伤面积的计算可以在伤后立即进行测量,也可以在伤后几天内进行测量,如果过晚测量则是不准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伤后立即进行测量为最好,如果没有条件当时测量的,最迟在伤后3天内测量也是可以的。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1.1重伤二级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及“5.11.2轻伤一级b)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长度40cm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损伤中的创口伤要与刮擦相鉴别,要注意创口伤的损伤特征。本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创口是锐器创、钝器创、撕裂创、挫裂创等,如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专门规定的要按规定中的条款执行,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可以统一按创口对待。
要注意条款中长度数据应当包括本数,是损伤长度的最下限,低于本数据的不能适用本条款。并要注意本条款中的创口长度标准一个是单个创口,另一个是多个创口的累计相加计算。
损伤后的创口长度是损伤后的真实长度,预后的疤痕长度要比实际长度短,但是本条款中已经规定了瘢痕长度要按创口长度计算。
c)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1.2轻伤一级c)撕脱伤面积100cm2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皮肤覆于全身表面,约占体重的16%,是人体最大的器官。皮肤主要可分为上皮性的表皮及其下结缔组织构成的真皮两部分。皮肤的平均厚度约为1mm一4mm,身体各部位相差很大,背部及足底等处最厚,面部及腋下很薄。皮肤有保护体内组织、调节体温和感觉等功能。皮肤还有许多附属器官,包括毛发、皮脂腺、汗腺等。
机械性外力可造成皮肤挫伤、裂伤及撕脱伤。皮肤损伤伤及真皮深层往往疤痕愈合,大面积的皮肤疤痕形成,影响皮肤功能。
在司法鉴定中撕脱伤的发生多是在人体的表面,发生的部位又以肢体为多(特殊部位的撕脱伤有专门条款规定)。真正的撕脱伤在刑事案件中比较少见,在意外伤害中也不多,比较多见的为工伤、交通事故等。
对于撕脱伤的界定条件在本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字面含418
义,只要是皮肤全层撕脱的就可以构成撕脱伤。
本条款规定的是损伤后的情形,只要是在当时发生了撕脱伤,撕脱的面积达到条款中规定的数据的,就可适用本条款鉴定。不需要有其他的附加条件。对于伤后有并发症的或者后遗症的不适用该条款。如果损伤后经过精心的治疗,完全愈合的同样也要用本条款鉴定。
撕脱伤的发生机制比较复杂,在撕脱伤中有钝器伤也有挫裂伤,在临床上以机械性损伤为最多。下面介绍皮肤撕脱伤的临床诊断,供司法鉴定中参考。
1.被压的肢体随车轮向前或向后推移碾锉。
2.临床表现形式各异:
(1)单纯的皮肤片状撕脱;
(2)受伤皮肤表面只有淤斑或撕裂伤口,但皮下组织与深层组织已发生广泛的潜行剥离。
d)皮肤缺损6cm2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1.2轻伤一级d)皮肤缺损30cm2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本条款是对损伤后遗症的鉴定,也就是损伤后在医疗终结后仍然有皮肤缺损,缺损面积在6cm2以上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
皮肤缺损6cm2以上是本条款的最低限(含本数),本条款中规定的是缺损面积,不是瘢痕面积,因此为了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在医疗终结后鉴定相对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能现场计算到伤后缺损面积的不多,多是留有瘢痕时再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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