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他损伤轻伤二级之溺水(轻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1:0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2次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重伤二级溺水(中度)”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溺水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概念,水是一种液体,液体都可以作为溺液,如酒水、汽油、牛奶液、液体酸、液体硷等。这类液体都可以发生溺死。在尸体表现特征上基本一致,在病理检验上除了可以检出不同的溺液之外,病理机制、死亡机制也大体相同。

  本条款中的溺水轻度,是指溺水者有窒息的临床表现及体征,在血液中及内脏都具有窒息的轻度表现。溺水者没有死亡时的窒息通常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紫蓝色瘀点和瘀斑,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如果是轻度的窒息表现,则是在刚入水后不久或只是片刻后立即被救起,溺水者在此时精神紧张,血压可以暂时升高,心率及呼吸都可以表现增快,在眼的结合膜处有时也可以出现较小的出血点,胃内可以有咽下溺液,肺内或气管内也可以有吸入的溺液。溺水者并没有生命危险,但如果是在冬季,则可能出现轻度冻伤、受凉感冒等。

  对于本条款的鉴定一定要有溺水的事实,溺水后出现轻度窒息征象,如果对案情有争议时,也可以将溺水的现场中的溺液进行化验检查,与伤者胃内吞下的液体进行比对检查。对于伤者溺水后所出现的轻度窒息征象,在短时间内即可消失,所以要抓紧时间进行细微照相,固定粘膜上的出血点等。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1005.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