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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损伤轻伤二级之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0:5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1次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重伤二级各种损伤引起中度休克”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在本条款中没有专指外伤性休克,只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发生了损害,在损害后 435

  发生了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的休克,都属于本条款所适用的范围,如外伤性疼痛性休克(创伤性休克)、外伤性失血性休克、外伤性反射性心源性休克、外伤后感染性休克、损害性中毒性休克等。在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注意休克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如果是直接因果关系的就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鉴定,如果属于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按损伤参与度的原理进行鉴定(能鉴定损伤程度的就鉴定损伤程度,不能鉴定损伤程度的就鉴定因果关系)。

  对于伤后出现一过性创伤性休克,短短几分钟即恢复正常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只有在伤后出现典型的创伤性休克,有一个完整的临床症状及体征,经过实施一定的抢救措施后才恢复正常,在临床上符合轻度休克的诊断的,才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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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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