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损伤轻伤二级之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0:5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1次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重伤二级各种损伤引起中度休克”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在本条款中没有专指外伤性休克,只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发生了损害,在损害后 435
发生了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的休克,都属于本条款所适用的范围,如外伤性疼痛性休克(创伤性休克)、外伤性失血性休克、外伤性反射性心源性休克、外伤后感染性休克、损害性中毒性休克等。在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注意休克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如果是直接因果关系的就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鉴定,如果属于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按损伤参与度的原理进行鉴定(能鉴定损伤程度的就鉴定损伤程度,不能鉴定损伤程度的就鉴定因果关系)。
对于伤后出现一过性创伤性休克,短短几分钟即恢复正常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只有在伤后出现典型的创伤性休克,有一个完整的临床症状及体征,经过实施一定的抢救措施后才恢复正常,在临床上符合轻度休克的诊断的,才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1006.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