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面颊穿透伤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2:3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22次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本条款在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中是没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增加本条款非常好,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损伤较为多见。从本条款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就是创的深度一定要与口腔相通,表面的创口长度为lcm以上。
人体损伤是较为复杂的,所形成的损伤类型也是千变万化,并不一定只形成面颊部的穿透伤,也有可能同时伤到面颅骨及面部的关节、伤到口腔内的软组织及面部神经等。在司法鉴定中要依重伤吸收轻伤的原则,以较重的损伤作为损伤程度的鉴定依据。
对于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损伤鉴定原则要在损伤后的医疗终结后进行,防止伤后的感染、坏死加大原损伤程度。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1077.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