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面部块状瘢痕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5:2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0次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Ocrri2以上
这是本条款规定中的最低限,上限与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面部瘢痕,单块面积4. 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rr12以上”相衔接,下限与轻微伤的条款规定相衔接。
在对本条款进行司法鉴定时特别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面部的损伤多伴有累及面部器官的功能问题,例如眼的闭合不全、睑外翻、眼睑的挛缩畸形、张口受限及鼻的外形发生变化等,此种情况的可以优先按适用器官毁损的条款进行鉴定,在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再按面部瘢痕的面积计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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