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5:0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8次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Ocrr12以上
对于细小瘢痕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rri2以上的条款中的相关内容。这两个条款只是数值的不同,发生的原理、受伤机制都大体相同,当然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8. Ocml以上,这是本鉴定条款的最低限,外延的上线要与轻伤一级中的规定条款相衔接。
因为本条款的鉴定完全依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客观的检查方法。本条款中的面积是固定的,而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力有区别,所以本条款的鉴定结果比较容易出现争议。作者建议采用一种也是主观的方法来判断这种面部瘢痕或细小色素异常,即鉴定人用1.O以上的视力标准的眼,站在离被鉴定人5米以远的地方,用自然光线观察被鉴定人的面部损伤,如果能观察清楚的为明显,观察到不清楚的为一般性瘢痕或色素异常,观察不到的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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