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眶壁骨折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4:3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7次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本条款中提到的眶壁骨折将单纯眶内壁骨折排除在外,因为眶内壁骨折由轻微伤中的条款规定。但是如果眶内壁骨折后致眼球内陷0. 2cm以上的,就不是除外的
条件,仍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对于眶内壁骨折的鉴定,在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中有类似条款的规定:第九条第2项:眶部单纯性骨折。在这次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眶内壁骨折从轻伤鉴定标准中(轻伤二级)移到人体轻微伤当中去,这一点在鉴定时务必注意。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要注意眶内壁骨折的类型,眶内壁的粉碎性骨折或骨缺损的,就不是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依5.2面部、耳廓5.2.3轻伤一级的条款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的眶壁骨折,其中也应当包括眶内壁骨折的这个部位,在司法鉴定要注意。
眶外侧壁较坚硬,其他三壁骨质菲薄,且与额窦、筛窦、上颌窦、蝶窦相邻,故这些鼻窦有病变时,可累及眶内组织。
在本鉴定标准的条款中有对于这些眶骨单独骨折的专门规定,所以在发生骨折后可以按专门的鉴定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就可以按本条款中的“眶壁骨折”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性眶壁骨折的并不是太多,多数是合并有眶内容物的损伤,例如眼球及眼的附属器损伤,也可以合并有眼功能的损伤,所以在司法鉴定中首先要选择器官损伤或功能损伤鉴定,在没有器官及功能损伤的时候才可以选择眶壁骨折。 眶壁间由多块骨骼组成的,鉴定时并不需要这些骨骼都骨折,只要是眶壁的组成骨骼中的一块有骨折的,并有影像学上支持,就可以诊断为眶壁骨折,就可以引用本条款鉴定(单纯性眶内壁骨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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