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眼睑缺损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4: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6次本条款的释义可以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中“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睑1/4以上”中的相关内容。但是要注意,本条款只是规定了眼睑缺损,没有规定量化标准,所以在理解上就是眼睑创伤后的形态学上发生变化即缺损,只要是外科学上能确诊构成眼睑缺损的定义的就是本条款所规定的范围。对于眼睑的创伤感染萎缩、创伤性瘢痕挛缩及创伤性畸形愈合等情况的,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应适用专门性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本鉴定标准中没有专门条款的,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
这里的眼睑包括上眼睑及下眼睑,但不包括眼结膜的缺损。对于眼睑缺损要与眼睑外伤严格的区别,眼睑缺损是部分眼睑的缺失,眼睑损伤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规定,包括的内容很多,也包括眼睑的缺损。眼睑外伤介绍如下:
一、主要诊断依据
1.眼睑擦伤:仅有眼睑皮肤表层擦伤,伤处表面可有少量点状、条状渗血;
2.眼睑挫伤:钝挫伤所致的眼睑水肿和出血,皮肤呈青紫色;
3.眼睑撕裂伤:撕拉力所致的眼睑伤口、出血,眼睑多层组织严重裂伤,可深达肌层、睑板和睑结膜,眼睑撕裂伤的当时可以造成眼睑缺损,如果伤后感染也可能最后导致眼睑缺损;
4.眼睑切割伤:锐器所致的眼睑伤口、出血,眼睑多层组织严重裂伤,可深达肌层、睑板和睑结膜。眼睑切割伤的当时可能造成眼睑缺损,如果伤后感染也可以最后导致眼睑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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