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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3:4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9次

  本条款的释义内容请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只是本条款所规定是“一侧眼睑轻度外翻”,其外翻的程度达到轻度二级的标准。对于眼睑外翻的标准可以参阅本标准所附附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司法鉴定时一定要与眼睑中度外翻严格区别。

  在司法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睑外翻可能是疾病性的,也可能是外伤性的,所以发生睑翻后一定要注意外伤与睑外翻之间发生的时间上有无紧密的联系,能否构成因果关系。所以在司法鉴定时候要做好鉴别诊断。

  对于本条款的鉴定一定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主要是观察损害的后果,因此在鉴定时不能在损伤后立即鉴定,原则上要在损伤后3个月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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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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