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发表时间:2016-04-16 20:58: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8次
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人的眼睑应当是完全可以自动闭合的,但是如果眼睑发生损伤导致眼睑缺损、瘢痕挛缩、睑外翻等情况的,都可能导致眼睑自动闭合不全的损伤后果。要注意本条款规定的是一侧眼睑闭合不全,所以在鉴定的时候可以与另一侧眼睑相对比,必要时可以做一些临床上的客观检查,排除伪装的成分。对于闭合不全,在本条款中没有界定是严重性闭合不全、重度闭合不全、中度闭合不全、轻度闭合不全或是轻微闭合不全没有明确。要按本条款字面上的理解应当是只要发生闭合不全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睑外伤、睑周外伤等,发生眼睑的部分闭合不全时,可以按本鉴定标准中的专门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也可以按本条款类推性鉴定。一侧眼睑闭合不全是指的自动闭眼的动作,不包括被动闭眼的动作。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可以参考以上有关眼睑损伤条款中的相关容。
对于眼睑损伤后闭合不全,在本鉴定标准中只有这一个条款,也就是眼睑闭合不全的最低限。对于眼睑损伤后除了闭合不全之外,如果尚有其他后遗症的,即按其他后遗症鉴定。如果有眼睑外翻、下垂、疤痕挛缩等,可以按损伤程度较高的条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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