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2: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2次

  本条款的释义内容请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鉴定本条款的时候要注意不是泪器的断裂,而是损伤所导致的后果,可以是挫伤,也可是不完全性的挫伤或者是不完全断裂,但是本条款规定的意思是在医疗终结后所遗留的功能障碍,不是损伤后的一过性症状及体征。在鉴定时还要注意有无疾病性的泪器阻塞所导致的溢泪。所以要认真检查及审阅病历,一定要有眼部的外伤及这种外伤能够足以造成溢泪的损伤后果。另外还要注意眼部的外伤与溢泪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时间上没有紧密联系的不能对其认定。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在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泪器损伤一定要具备,如果没有泪器的损伤发生的溢泪不能适用本条款。所以说是伤者的这种溢泪是损伤的后遗症,是一种泪器的损伤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当损伤到内眦角、泪道系统(泪点、泪小管、泪囊和鼻泪管)、内眦韧带、鼻骨、眶骨等,都可以出现溢泪的这种后遗症。

  对于溢泪的程度在本条款中并没有界定,从条款的字面上理解,只要是有引起溢泪的器官损伤的事实(有影像学检查证实),损伤后发生溢泪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并不需要有达到严重溢泪并达到毁容程度的。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1086.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