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2: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2次本条款的释义内容请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鉴定本条款的时候要注意不是泪器的断裂,而是损伤所导致的后果,可以是挫伤,也可是不完全性的挫伤或者是不完全断裂,但是本条款规定的意思是在医疗终结后所遗留的功能障碍,不是损伤后的一过性症状及体征。在鉴定时还要注意有无疾病性的泪器阻塞所导致的溢泪。所以要认真检查及审阅病历,一定要有眼部的外伤及这种外伤能够足以造成溢泪的损伤后果。另外还要注意眼部的外伤与溢泪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时间上没有紧密联系的不能对其认定。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在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泪器损伤一定要具备,如果没有泪器的损伤发生的溢泪不能适用本条款。所以说是伤者的这种溢泪是损伤的后遗症,是一种泪器的损伤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当损伤到内眦角、泪道系统(泪点、泪小管、泪囊和鼻泪管)、内眦韧带、鼻骨、眶骨等,都可以出现溢泪的这种后遗症。
对于溢泪的程度在本条款中并没有界定,从条款的字面上理解,只要是有引起溢泪的器官损伤的事实(有影像学检查证实),损伤后发生溢泪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并不需要有达到严重溢泪并达到毁容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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