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1:5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7次损伤的类型可以是切割伤、撕裂伤、不完全断裂伤等。只要是伤后达到标准中所规定的累计长度时就可以适用本条款。如果有伤后的萎缩、挛缩、变形及畸形的,不能适用本条款。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适用专门条款鉴定。
本条款规定的是多个创口,只要累计长度达到6.Ocm以上的即可适用。本条款的鉴定原则上不需要后遗症或并发症,原则上也不需要医疗终结时间的规定。在损伤后的创口或者瘢痕只要是达到规定的长度时即可鉴定。但是为了鉴定的科学及客观,也可以暂时不鉴定,因为本鉴定标准中还有其他的耳廓损伤鉴定条款,例如耳廓损伤后的感染坏死、软骨变形挛缩、缺失或其他情况出现时,可以按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款鉴定。
在鉴定中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耳廓损伤后的创口是指的一侧耳廓或者两侧耳廓,无论是一侧耳廓或是两侧耳廓的,累计长度6. Ocm以上就可以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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