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胸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发表时间:2020-11-27 10:54: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3次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本条款放在胸部损伤的范围内,主要就是指在临床上比较常见的胸部外伤所造成的皮下气肿。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关于纵隔气肿条款的相关内容。

  1.胸部外伤史,气管、支气管损伤,肺脏或食管破裂,引起皮下气肿,有以上器官损伤的不适用本条款;

  2.颈面部、胸腹部的皮下气肿,指压气肿的部位可有捻发感或握雪感;

  3.只要是在临床上通过客观检查能确诊为外伤性皮下气肿的,不管积气多少,也不管有无并发症等,只要是一周内不能自行吸收的,都可以引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4.常用辅助检查:

  (1)X线检查可显示皮下间隙内有积气影;

  (2)临床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CT检查,可进一步明确是否有气管、支气管或食管损伤。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863.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