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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胸腔积血或积气

发表时间:2020-11-27 10:54:3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7次

  对于本条款的释义内容可以参考以上轻伤一级“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所规定的其实就是单纯性的血胸或气胸。

  胸腔积血或胸腔积气的发生机制、临床症状、评定要点、评定原则、客观检查方法等,都可以参考轻伤一级中的内容。对于本条款中的胸部损伤后没有明显临床症状,也不具备相应体征,但是用临床客观检查的方法能发现确实胸腔积气或胸腔积血的,同样适用本条款鉴定。

  在司法鉴定时,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胸腔积血或是积气的,有呼吸困难、肺有压缩或是手术治疗的不能适用本条款。总之,只要是胸部外伤后,用客观的影像学检测手段能查出有积血或是积气的都可以用本条款鉴定。

  对于外伤性胸腔积血或积气的,在医疗终结后有后遗症表现的,例如有凝固胸、胸膜粘连、肺粘连及胸内感染的等,原则上不要用本条款鉴定,可以根据后遗症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用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对于胸腔内积液的,一定要进行穿刺检查或是进行相关的影像学检查,确定是积血而不是积液(炎性渗出液或是漏出液),凡是炎性渗出液或是漏出液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如果伤者在受伤之前患有肺部的某种疾病,在一次事件中发生了气胸,但是这种事件的力度不足以造成气胸,也没有肋骨骨折等,临床上诊断为自发性气胸性质的,意外事件只是一种诱因或巧合,自身原发性疾病是造成自发性气胸的根本原因,此种情况的可以不做损伤程度的鉴定,只做因果关系的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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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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