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发表时间:2017-10-17 19:47: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3次适用本条款鉴定可以参考轻伤一级“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Ocm以上”中的相关内容。
本条款所规定的是肝脏的一种比较轻微的损伤,肝脏的包膜是完整的,在肝脏包膜下形成出血,没有手术的必要。如果符合此种情况规定的即可适用本条款。但是在本条款中并没规定出血量的大小,如果出血较多,又有加重的趋势,保守治疗无效,此时就需要手术治疗,如果用了手术治疗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如果肝实质内出血较少,没有手术治疗的必要,用保守的方法治愈的,也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这里的出血发生在肝实质内,而不是发生在肝的表面,如果是发生在肝表面的损伤则会形成肝包膜下的出血,而不是肝实质内出血。无论是肝的包膜下出血,还是肝实质的出血,都适用此鉴定标准。
本条款中的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在鉴定时并不需要有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但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有明确的损伤史,损伤与所形成的出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损伤与所形成的出血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第三,要有影像学上客观检查证实有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任何疾病或外伤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有时较少的出血可以发展成较多的出血,本来不需要手术的,但由于损伤的变化和进展又进行了手术,因此,损伤后要尽量多观察一段时间,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有一个情况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迟发性肝脏损伤所形成的包膜下出血或实质内出血,即在损伤后的首次检查中并没有发现出血,而是在后来几天才发现的,更有的是在出院后才发现的。对此种情况的鉴定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要认真地检查诊断,认定这种出血与原发性损伤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否用迟发性的解释可以符合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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