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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发表时间:2020-11-27 10:46:5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8次

  损伤造成脾包膜下出血的,不管出血的多少,只要是影像学能确诊有出血存在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损伤后造成脾实质内出血的也适用本条款鉴定,但出现直径超过2cm以上的血肿不能适用本条款。

  脾包膜下出血就是脾脏表面破裂造成的出血,由于破裂口小,出血量不大,所以血液积存在包膜下。这种局限性包膜下出血不需要手术治疗,只要内科保守治疗基本就可以愈合,如果出血量大,又有加重趋势而进行手术治疗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脾实质内的出血主要依靠扫描来发现,这种出血不是在脾脏的表面,也不在包膜下,而是在脾脏内部,也就是在脾的实质内,如果这种血肿比较小,也不需要手术治疗。

  本条款中的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在鉴定时并不需要有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但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有明确的损伤史,损伤与所形成的血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损伤与所形成的血肿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第三,要有影像学上客观检查证实有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在司法鉴定中有一个情况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迟发性脾脏损伤所形成的包膜下出血或实质内出血,即在损伤后的首次检查中并没有发现出血,而是在后来几天才发现的,更有的是在出院后才发现的。对此种情况的鉴定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要认真地检查诊断,认定这种出血与原发性损伤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否用迟发性的解释可以符合病理变化。

  任何疾病或外伤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有时较少的出血可以发展成较多的出血,本来不需要手术的,但由于损伤的变化和进展又进行了手术,因此,损伤后要尽量多观察一段时间,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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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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