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肝功能损害(轻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10:46:1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2次本条款是鉴定损伤后的后遗症,所以在损伤后不能鉴定。可以参考以上肝功能损害达到重度及轻度的条款释义内容。对于肝功能损害的分级标准可以参考本标准后面附录中的相关内容。
在司法鉴定时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肝损伤后其功能损害并不一定都在损伤后立即显现出来,一般在损伤后一段时间或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出现。对于有明显肝(胆、胆管、肝管等)损伤,又有功能损害,肝(胆、胆管、肝管等)损伤与出现肝功能损害之间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且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可适用本条款鉴定。
一、肝功能轻度损害判定标准
中毒症状为轻度;血清清蛋白为3.1~3. 5g/dL;血清总胆红素为1.5—2 0—ng/dL;腹水可以没有;脑症可以没有;凝血酶原时间为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没有外伤史,只是有刑事案件的中毒史,最后达到肝功能损害,若肝功能损害达到轻度标准的,也要适用本条款。因为本条款并没有将肝功能损害限定为外伤性,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的情况亦可以导致肝功能损害。肝是人体内最大的实质性器官,具有多种生理生化功能,由于其具有特殊的解剖位置和生理系列化特性,肝脏最容易受到外来化学物的损害。
二、临床诊断
(一)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肝脏毒物职业接触史,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动态临床资料,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后,方可诊断。
(二)诊断及分级
1.急性中毒性肝病 轻度:短期接触较高浓度肝脏毒物,出现常规肝功能试验ALT超过正常参考值,可伴有其他指标一项或多项异常,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出现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
(2)临床检查肝脏质软、肝区压痛或叩击痛,B型超声声像学诊断为肝脏肿大,可伴有轻度黄疸,血清总胆红素> 17.1 hunol/L,且≤51.3 ymol/L。
2.慢性中毒性肝病
有明确的3个月以上肝脏毒物密切接触史,且病程在3个月以上,主要根据肝病临床表现、慢性肝病肝功能试验异常程度及影像技术检查综合分析作出相应分级诊断。
轻度:出现慢性肝病肝功能试验生化指标1项或多项轻度异常(见下表)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肝区疼痛等症状;
(2)临床检查肝脏质软或柔韧、肝区有压痛或叩击痛,B型超声声像学诊断为肝脏肿大。
备注:
附录:肝功能损害
表 肝功能损害分度
程度血清清蛋白血清总胆红素腹水脑症凝血酶原时间
重度
<2. 5g/dL
>3. Om/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较对照组>9秒)
中度
2 5—3.Og/dL
20~3.Or∥dL
无或者少量,
治疗后消失无或者
轻度延长
(较对照组>6秒)
轻度
3.1~3. 5g/dL
1.5—2 0mg/dL
无
无
稍延长
(较对照组>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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