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腹壁穿透创
发表时间:2020-11-27 10:44:5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09次一、鉴定原则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所造成的腹部穿透创性损伤,多数是腹壁直接受到锐物切割、刺入,也有的是爆炸或枪弹伤,但是该条款中规定的腹部穿透创性损伤只是伤及腹壁的皮肤、肌肉及腹膜,并没有伤及腹腔内的器官,也没有造成腹腔内的重要血管的出血,这样的损伤才能适用本条款。
腹壁穿透创性损伤需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必要时甚至剖腹探查以排除腹腔内脏器损伤;如并发腹壁疝需二次手术治疗:切除原瘢痕组织进行修补。凡是腹壁穿透伤能确诊,并且不需要手术治疗的,就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用比较细又比较锐的针状物(针灸针或医用穿刺针)刺人腹腔,也刺透腹膜的,在医学上也符合腹部穿透创性损伤的定义,但是此种情况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腹壁穿透伤一般有出血,但是有大量出血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的不能适用本条款。因为本条款中只是强调腹壁穿透伤这一损伤事实,没有其他的附加条件,如果腹壁穿透伤后合并有其他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不能适用本条款。
在司法鉴定中还有一种损伤,就是腹壁穿透伤呈贯通状态,从腹壁的一侧穿透到腹壁的另一侧,此种情况在临床上也称为腹壁贯通伤。此种情况的损伤与腹壁穿透伤有较大区别,损伤程度也不一样,但是这种损伤没有伤及腹内的器官、血管、神经,没有造成腹腔的积血,伤后也没有并发症及后遗症等,因此对此种情况要优先适用专门条款鉴定,在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的有用小刀、匕首或较粗铁丝刺人腹腔的,可以适用本条款。在本条款的规定中最好附加一个界定条件:刺创口在多少厘米以上的腹壁穿透伤。这样就较容易掌握鉴定条件了。
二、临床主要表现
1.腹壁可以有开放性伤口,表面有出血,局部疼痛;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平稳。
2.非穿透性腹壁开放性损伤时腹壁裂开,深度可达皮下组织、筋膜、肌肉,但未穿透腹膜层,可有活动性出血,裂伤重者可造成腹肌断裂,出血较多。
3.穿透性腹壁损伤时腹壁全层裂开,腹腔开放,可有腹腔脏器脱出,常伴有腹腔脏器的损伤。但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4.常用检查项目:血常规、B超、腹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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