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眼睑缺失
发表时间:2016-04-15 21:10:3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3次
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眼睑缺失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本条款的真正含义是:一侧眼睑缺失或是双侧眼睑缺失,如果是双侧眼睑缺失的,累计相加相当于一侧上睑1/4以上;如果是一侧眼睑缺失的也要达到1/4以上。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可以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在引用中比较难以掌握的地方就是眼睑缺损与伤后的疤痕挛缩如何区别,因为缺失与挛缩是有严格区别的。按本条款的原意是损伤时的直接缺失,伤后感染坏死也可能导致间接性缺失,挛缩则是损伤后的感染生成瘢痕挛缩,属于缺失形成的机制。所以鉴定中较易发生争议。本条款规定的本意就是对受伤者当时的缺损面积进行测量,不是对瘢痕的测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根据本标准附则中的规定原则,瘢痕可以视为伤痕,所以对伤后的萎缩性或挛缩性瘢痕性的缺失,可以进行实际的测量,只要是达到相当于一侧上睑1/4以上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类推性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眼睑损伤性缺失在伤后是无法进行测量的。在伤后伤者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鉴定机关是没有测量的机会的。眼科医生的主要任务是治疗损伤,对眼睑的缺失大小并不重视,有时就根本不测量,多数情况是估计一下。如果在刚拆线后进行测量也不客观,因为眼睑伤后有水肿,也是无法测量的。所以本条款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对眼睑外伤愈合后的缺失的测量。
如果当时是伤及的是一只眼睑,此种情况的可以将另一个健康眼睑为对照物。如果两侧眼睑同时受伤时,则失去对照物。此时可以选用健康、同样体格(眼睑大小基本相同)的人为对照物。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睑1/4以上,这是最低限标准,上限与重伤二级相接。具体测量法可以用计算机计算,必要时可以请相应学专科医生协助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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