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6:0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1次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rri2
本条款可以参考前面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30%”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条款中的“明显色素异常”界定条件,一定要达到这种色素异常属于明显,不明显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这种色素异常不是瘢痕,所以一定要将色素异常与细小瘢痕区别开来。同时要将细小瘢痕与显著瘢痕区别开来。
在本标准中出现了一个界定条件“明显色素异常”,这种明显色素异常也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标准,什么是明显色素异常、一般色素异常或显著色素异常。这样的条款规定往往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应当有一个科学的司法解释来界定。笔者认为:明显色素异常就是检查者用1.0以上的视力标准,在5米以远的地方自然光线下能明显地看出面部色素疤痕。如果同行学者能有更好的方法来判断则可能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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