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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6:0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1次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rri2

  本条款可以参考前面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30%”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条款中的“明显色素异常”界定条件,一定要达到这种色素异常属于明显,不明显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这种色素异常不是瘢痕,所以一定要将色素异常与细小瘢痕区别开来。同时要将细小瘢痕与显著瘢痕区别开来。

  在本标准中出现了一个界定条件“明显色素异常”,这种明显色素异常也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标准,什么是明显色素异常、一般色素异常或显著色素异常。这样的条款规定往往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应当有一个科学的司法解释来界定。笔者认为:明显色素异常就是检查者用1.0以上的视力标准,在5米以远的地方自然光线下能明显地看出面部色素疤痕。如果同行学者能有更好的方法来判断则可能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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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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