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4:0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本条款的释义内容请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张口度的临床分级可见本标准附录中的内容。
对于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的确定,一定要依据本鉴定标准所附附录的要求。对于张口困难在医学上有较多的解释,不同门类的鉴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要以本鉴定标准中标准性附录为准。
造成损伤后的张口困难原因很多,有因口腔的软组织损伤后形成的瘢痕所致,也有因上下颌骨的骨折后畸形及颞颌关节损伤所致等,鉴定时一定要注意原发性损伤与张口困难有无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适用本条款。
在进行鉴别诊断时为排除或者认定张口困难,一定要进行客观的影像学检查,通过影像学检查认定伤者的张口困难发生的机理。不能以伤者自述为鉴定的依据,也不能依一般的临床检查就认定为外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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