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11-27 09:46:4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5次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对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要有锐器的砍或刺的事实,没有这个事实是不能适用本条款的,也就是砍或刺是“因”,留下的“痕”是果,如果只有砍或是刺的经过,但是没有遗留砍或刺的痕迹的,就不是本条款所指的。同时注意砍或者是刺都是指的锐器,要有软组织的破裂伤,如果是用钝器的打击则不能适用本条款。
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这一点比较明确,但是有无功能障碍有时候不太好判断,完全依赖伤者的主诉是不可以的,一定要进行必要的主观检查或者结合一些客观检查,有功能上的轻微障碍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如果鉴定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功能上的异常时,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
对于撕脱性骨折的诊断上要严格医学标准,一定要构成撕脱性骨折的定义,对于骨皮质的一点翘起,就不能认定为撕脱性骨折。
b)面部I o烧烫伤面积10cm2以上;浅no烧gt伤
本条款是面部烧烫伤面积鉴定的专门条款,不适用于躯体上的部位,也不适用于会阴部(外阴部)、手指及足趾等。具体的理解与适用可参考以上相类似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c)颈部Io烧烫伤面积15cm2以上;浅no烧烫伤面积2cm2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有关烧烫伤条款的相关内容。对于烧烫伤面积的计算、诊断标准等相关内容,也可以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后面附录中的相关内容。
对于烧烫后留有瘢痕影响颈部运动活动度的,不适用本条款。
本条款是颈部烧烫伤面积鉴定的专门条款,不适用于躯体上的部位,也不适用于面部、会阴部(外阴部)、手指及足趾等。
d)体表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浅no烧烫伤面积4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本条款所规定的烧烫伤面积是本条款的最低限,达不到此标准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对于烧烫伤的临床诊断标准可以参考以上章节中的相关内容。对于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请参考“烧烫伤面积九分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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