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损害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7 15:11:0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3次一、外伤性鼓膜穿孔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3听器听力损伤5.3.4轻伤二级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确定外伤性鼓膜穿孔中,只要是临床上能认定为外伤性穿孔的,并且当穿孔后在6周内自行愈合的就可以引用本条款。对于损伤后穿孑L自行愈合的,一定要对瘢痕进行检查认定(原则上要有2次以上的检查记录),对于只检查一次发现的穿孔,后来就再也没有发现,也没有留有瘢痕的,鉴定时要特别慎重。因为鼓膜外伤后可能出血,即使没有穿孔的也可能有血痂附着,所以在初次检查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穿孑L,只发现有血痂附着,容易误诊为穿孔。
综合以上的各种复杂情况,鉴定时一定要有穿孑L的照片证明,没有明显穿孔,只有鼓膜上所附着的血痂或是瘢痕样改变的,鉴定时一定要慎重。
将鼓膜穿孔的临床诊断标准介绍如下,供在司法鉴定中参考:
1.耳部外伤史;
2.受伤时突感耳内轰鸣,短时耳剧痛。随之耳闷、耳聋、耳鸣;
3.耳道或鼓室有出血或有血痂;
4.鼓膜穿孔,多为不规则裂孔;
5.鼓膜合并感染时严重充血或有脓液;
6.合并颅底骨折时,出现脑脊液耳漏;
7.电测听及耳镜检查;必要时行X线检查。
二、鼓室积血
在本条款中一个关键的鉴定的条件,就是要有鼓室的外伤性积血,不是临床上相当常见的炎症渗出液,这一点在鉴定时要十分注意的。
只要是在检查中发现有鼓室积血的,不需要有其他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关于鼓室积血的原因很多,有外伤性的也有疾病性的,所以对于鉴别是否是外伤性的十分重要。在发生耳部、颅底部相应的部位外伤后,出现鼓室积血的,就要分析这种出血与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时间上有无紧密的联系,发生的机理上及病理上都能解释这种鼓室出血就是外伤导致的。
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几点:
1.如骤然俯冲下降或急速下沉,咽鼓管便失去调节功能,特别在病理状态下,极易发生鼓室创伤,首先出现剧烈耳鸣、耳聋,耳内有水感,耳痛可放射到颞部及面颊,最后压力达14kPa.以上时,鼓膜破裂,耳内剧痛,耳鸣、耳聋加重,刺激迷路出现眩晕、恶心、呕吐等,一般持续半天到两天,症状即逐渐消失。
2.体征检查鼓膜充血内陷,尤其是松弛部及锤骨柄等周围充血明显,有时鼓膜表面有血泡、淤斑,或有裂隙状鼓膜穿孑L。若鼓室积液,透过鼓膜可见出血液平面和气泡;如鼓室积血,鼓膜呈蓝色。听力检查常为传导性聋。
3.诊断和鉴别诊断
在有明显外界气压变化的情况下,如外伤中的掌击耳部后,出现耳闷塞感、耳鸣、听力下降甚至眩晕等症状,结合鼓膜检查所见到的鼓膜穿孔或鼓室积血,即可作出诊断。仔细检查鼻腔、鼻咽和口咽部常可发现诱因。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要作好鉴别诊断,排除疾病性的和职业性鼓室积血才能认定为损伤性的。在临床检查时可以发现耳道或鼓室有出血或有血痂,
如果合并颅底骨折时,可出现脑脊液耳漏。
对于本条款中并没界定鼓室积血的多少,没有量化的标准,从条款的字面上理解只要是在鼓室内发现有积血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但是这种积血一定要有影像学上的诊断,只有采用客观检查的方法证明耳室积血的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在本条款中并没有说明本损伤的后遗症的问题,如果发生鼓室内积血的机化,影响到听力的,外伤后发生耳骨感染的或鼓膜穿孔后不能自行愈合的等,如果本鉴定标准中有专门条款的就按专门条款鉴定,如果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按本鉴定条款类推性鉴定。
三、外伤后听力减退
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主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患者的听力减退是否是外伤造成的,一定要完全排除外伤原因之外的诸多因素后才能认定为外伤后的听力减退。在鉴定之前一定要查清伤前的听力资料,否则是无法鉴定的。
首先是要有耳部的外伤史,这种外伤并不要求有太重的损伤,有掌击史、气浪冲击史或是异物刺伤史等,损伤后有明显的听力减退,去掉年龄所导致的差异值,并排除原有听力减退及疾病原因,通过客观检查(诱发电位、脑干测听等检查)确定听力确属减退,在此种情况下才可以鉴定为外伤后的听力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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