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1: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79次一、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cm以上
对于本条款的释义相关内容可以参考轻伤一级“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cm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如果损伤后经过医院对创口清创缝合处理的,或者是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原始创口已经成为瘢痕,可以对瘢痕进行鉴定,因为在本条款的附则中明确载明,创伤性瘢痕的长度可以视为创口的长度。
超出颈部范围的创口不能引用本条款鉴定。因为颈部的创口比较躯干部的创口要求得要严,所以不能将躯干部的创口计算在颈部创口以内。如果是较长创口横跨颈部及躯干部时,也要分别计算,比照本鉴定标准引用比较合适的条款进行鉴定,原则上要达到公平合理及相对科学。
颈部的器官较多,如果损伤到内部器官时,首先要引用器官损伤的鉴定条款。对于刺创所形成的刺人口,如果没有伤及颈部的大血管及器官时,也可以用刺入口的深度类推为创口的长度鉴定。
二、颈部擦伤面积4cm2以上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颈部擦伤面积达到4. cm2以上的即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在鉴定时一定要与创口相区别,擦伤是不具备创口特征的。也要与颈部的挫伤相鉴别,挫伤的损伤是皮下较重,表皮有时不出血。而擦伤是损伤表皮,表面有出血,伤后可结痂,结痂后可以脱落,一般不会留下瘢痕,但是在伤后短时间内可以留下色素沉着,医疗终结后这种色素沉着也可以消退。
本条款的鉴定原则上不需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伤后如果擦伤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即可以鉴定。如果鉴定时间可以放长时,也可以经过治疗后鉴定,防止伤后的感染及其他的并发症出现。
如果伤者的颈部受伤中有挫伤又有擦伤的,原则上不能计算在一起,因为鉴定的条件不一样,擦伤面积要求在4cm2以上,而挫伤面积要求在2cm2以上,因此应先适用挫伤,其次再适用擦伤。
三、颈部挫伤面积2cm2以上
如果颈部挫伤2cm2以上的即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因为挫伤的特点是皮下损伤重,表皮表现得较轻。挫伤也可以有表皮的渗血,但是一定要符合挫伤的特征。在对挫伤鉴定时,一定要与擦伤相鉴别,因为挫伤与擦伤的鉴定面积不一样。
如果颈部挫伤伤及颈部的内部器官的,或者出现不同程度功能障碍的,不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要用本标准中的专门条款鉴定。
四、颈部划伤长度5cm以上
本条款中颈部划伤5cm以上即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在鉴定时,一定要认真与裂创相鉴别,因为划伤没有明显的创口、创底、创壁、创缘、创角的特征。但是划伤一定要有出血,出血后要结痂,结痂后脱落,当结痂脱落后短时间内可以有色素沉着。
本条款的鉴定在损伤后可以立即进行,原则上不需要医疗终结后进行。本损伤自然有出血,也要防止伤后感染的并发症出现,如果伤后有感染出现感染性疤痕时,就不要用本条款鉴定。
在鉴定时一定要与颈部的划痕相鉴别,划痕是没有出血的,只是有一痕迹。只要是有出血的就不能认定为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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