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变更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5: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变更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本条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以上就是关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变更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db/142.html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变更相关推荐: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