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5:3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3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一是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允许申请复议一次。二是规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时间过短。司法实务中,针对相关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还需要对该申请的内容及被告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进行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执行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时限为七日,而人民法院核实是否适合变更强制措施所花费人力与时间不比执行逮捕要少,因此,建议将“三日”修改为“七日”。经研究认为,意见涉及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均已明确,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宜规定,因此,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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