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4: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案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应严格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也要制作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人犯释放。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本条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通知机关更改为公安机关;明确逮捕后二十四小时的起算时间。经研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实践中,通知机关均为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均是指执行机关反馈逮捕消息后的二十四小时。
3.办案机关对于被逮捕的人,如需要讯问,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本条规定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内容,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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