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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4: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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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应严格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也要制作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人犯释放。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本条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通知机关更改为公安机关;明确逮捕后二十四小时的起算时间。经研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实践中,通知机关均为决定机关或者建议机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均是指执行机关反馈逮捕消息后的二十四小时。

  3.办案机关对于被逮捕的人,如需要讯问,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本条规定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内容,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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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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