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刑事律师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7-09-27 18:04: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辩护刑事律师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当前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律师往往忽视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而“两高”在今年的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报告还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诉1390933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谁说侦查阶段刑事律师无所作为,只能会见?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是又一重要利器,结合具体案情,密切关注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积极递交不予逮捕意见,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此可知,刑事律师在审判前的辩护空间并不是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无所作为,而是大有作为。
南京刑事律师最近办理的一起X某涉嫌诈骗案,充分表明刑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作用和价值,要求辩护人自接手案件后要进行有效辩护,充分利用审查逮捕环节七天审查的黄金时间,在会见、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或无羁押必要性不批捕的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H市公安局S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X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H市看守所。南京刑事律师作为本案X某的辩护人,先后于2017年3月18日、3月22日在看守所会见了X某,听取了其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陈述与辩解,而后向H市公安局S分局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017年4月8日,H市公安局S分局向H市S区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2017年4月15日,南京刑事律师以所在刑事律师事务所和辩护人的名义向H市S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以X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申请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17年4月22日,H市S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H市S区人民检察院通知H市公安局S分局立即释放 X某,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日,H市公安局S分局决定对X某取保候审,并向其送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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