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09-27 18:1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刑事律师应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刑事律师为了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应当依据案件情况积极、主动地提交意见,而不是被动等待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其意见。 2.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情况,尤其要向其核实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会见结束后,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与承办人沟通,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若有可能且承办人愿意,可以向其侧面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关于其主动供述所涉嫌罪名的其他证据情况。
3.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时,论述无逮捕必要性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1)是否妨碍侦查?若案件已经侦查很久,相关证据(言词证据)基本固定,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案,此时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是不会妨碍侦查的。(2)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或者涉嫌罪名系经济犯罪等,而不是暴力型犯罪,那么可以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缺失。(3)指控涉嫌罪名的证据是否充足?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刑事律师无阅卷权,提出证据不足方面的意见要慎之又慎。(4)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提出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的意见,请求为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作为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申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当面陈述,提交辩护意见时,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意见。
5.由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捕不一定通知辩护人,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和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人和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刑事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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