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详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时间
发表时间:2021-07-22 16:55: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9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详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时间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也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实务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证据材料信息的不对称性,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适。
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看守所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申请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全过程。
在逮捕后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立案的可能性较低,因为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不久,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侦破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后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有碍侦查。但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以在逮捕一个月后尝试申请。
刑事实务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较多,而且被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或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较高。南京刑事律师上述办理的两个案件分别在审查起诉和二审阶段申请,理由:一是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基本固定,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上诉人羁押两年有余,久押不决,而且依据涉嫌的犯罪数额和自首情节,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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