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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部门

发表时间:2021-07-22 16:54: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部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部门: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也就是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官)。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为适应新的任务要求,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厅后,省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了刑事执行检察局,而市、区、县级检察院还没有成立,仍然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审查。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在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辩护刑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也可以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3条也进一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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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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