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详解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发表时间:2021-07-22 16:56:1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92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13条之规定,审查对象为负责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以及对应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系上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辩护人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驻所检察官转交至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或监所检察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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