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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详解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发表时间:2021-07-22 16:56:1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92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13条之规定,审查对象为负责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以及对应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系上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辩护人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驻所检察官转交至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或监所检察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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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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