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形对照表
发表时间:2020-11-16 17:12: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形对照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形对照表
名称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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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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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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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捕 |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年龄不够、无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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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无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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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 |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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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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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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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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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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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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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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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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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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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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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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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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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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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3条第1款第(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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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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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即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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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第(1)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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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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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第(2)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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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的,即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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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第(3)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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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即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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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第(4)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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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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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第(5)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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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 |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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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第1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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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调查和解协议,经审查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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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9条,第144条第1款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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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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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第1款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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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5周岁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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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第1款第(6)项、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第1款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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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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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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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以下不捕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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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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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取保或监居 |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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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2款第(1)项。第121条第2款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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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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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2款第(2)项、第121条第2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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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是否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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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2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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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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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2款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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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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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2款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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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察院作出批准或觉得逮捕的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罪行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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