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0-11-16 17:31: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 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第3点主要是人道主义考虑。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逮捕条件,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不捕直诉”
关于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诉”的概念本文必须予以强调。基于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即使没学过法律,从“取保候审”的概念即能明白。可能很多人习惯性的将“取保候审”念作“取保”,而忽视了“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当然,司法实务中存在办案机关认为无罪而取保的情况,也有办案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取保后对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不予批准逮捕与取保候审,从形式上确实有类似无罪的效果。但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更应审慎的对待取保候审,防止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罪,却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实务中,甚至存在未被批捕的当事人,后法院对其作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决的案例。
本文特别点出“不捕直诉”的情形,既是提醒当事人,亦是提醒辩护律师,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简单的概念却往往被忽视,在此特别强调取保后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具体存在以下三大类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1.行为人未实施客观行为
2.行为人虽存在客观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未达入罪标准
3.欠缺刑法上因果关系
(二)没有主观故意。
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必须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在审查批捕环节,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该情形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涉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诉”等情形,即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其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两种不了了之的情况,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了了之;另一种系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替代性理由。但从本质上,这两种不予批准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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