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7-12-08 17:48: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22次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朋友对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问题分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中国在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看到,这种进步仍没有摆脱成人刑事羁押与矫正的制度束缚,因此与建设之中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仍有一定的距离。
(一)未成年人犯罪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
刑事拘留和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都必然导致或长或短的羁押,根据《北京规则》的规定,虽然基于刑事司法利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羁押,但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量,羁押应当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常规。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前羁押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慎捕”和“少捕”,但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羁押率依然居高不下。据对中国青岛2001年至2005年法院系统判处的刑事被告统计,860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中,有697名处于审前羁押状态,羁押率达到了81%。[1]这一羁押率虽然较高达90%以上的成人刑事审前羁押要低,但带来的问题不少:羁押不仅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新的心理创伤,而且容易在这样的染缸中产生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2]同时,还容易使他们失去在自然生长环境改过的机会。为此,从特殊保护的角度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参照成人的规定,以“慎捕”、“少捕”政策加以调节是不够的,仍需要有独立的立法规范。二是羁押中的不平等。在立法上,立法上逮捕的条件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由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现实条件不同,导致非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大多不具备取保条件,其被逮捕的比例远高于本地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据江苏省无锡江阴市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7年江阴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34%,而同期非江阴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达56%,较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高出22个分点。[3]这种执法中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影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效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程序行政化
人们不管如何定性收容教养,由于它毕竟涉及对年满14周岁到不满16周岁犯罪少年最长达4年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由谁并按什么程序来决定收容教养也就成为这一制度是否正当的关键。与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一样,收容教养从确定被收容教养人构成犯罪,不需要予以刑罚处罚到作出收容教养决定,整个过程,既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也无辩护律师的介入,更无需经法院的判决,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按内部行政程序审批决定。更为严重的是被收容教养人如果不服决定,还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4]
公安机关虽然也对涉罪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的职责,但它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专业力量,也具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因此处理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时,更倾向于强制他们与社会隔离,这样可以暂时减少麻烦。由此,由公安机关按行政程序,并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决定收容教养,极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并进而造成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新的伤害。
(三)未成年人罪犯行刑矫正缺乏科学性
将未成年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中国未成年管教所的目标所在,围绕实现这一目标,未管所尽管创新了一系列的矫正方式与方法,但这些方式与方法究竟是否产生或产生多大的矫正效果,仍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以致以矫正者的经验来决定矫正效果仍是未成年犯矫正的主流。以片面的未经证实的经验对少年犯进行矫正,虽然有时也会有很好的效果,如中国特色的个别教育,但这种教育的效果是不确定的,并且这种经验也是难以推广的。目前,未成年犯矫正的科学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不细。同是犯罪,但每一个犯罪的原因是不一样的,所以要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需要也会千差万别,如何确定每一个未成年犯的犯因性需求和矫正需求是做好矫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而这方面我们除了有诸如行为不端,心理不良、习惯不好等泛泛的描述或判断,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的了解不够深入;二是对个别化的矫正做得不深。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分类、分押、分管与分教,但一方面,受集体主义传统文化的影响,矫正仍以整齐划一的集体教育矫正为主,缺乏更具针对性的个别化矫正;另一方面由于分类技术缺乏,至今未成年犯的分类仍停留在性别和一般的罪名分类上,对他们再犯风险、矫正需求等评估与分类由于缺乏技术支撑而难以深入,并导致个别化的矫正仍只有个别教育这样单一的形式;三是对矫正资源的优化重视不够。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只有一般或共性的犯因归纳,而缺乏更加细致的具体犯因分析,因此有限的矫正资源被平均分配,导致矫正需求与资源严重不匹配,并出现矫正实践中的资源过剩与资源不足,甚至进一步引发矫正过程中不公平。本来需要更多矫正服务的因资源不足而难以继续矫正,本不需要矫正的因强制施予矫正而反受其害。
[1] 邹川宁主编:《少年刑事审判若干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2] 刑事羁押场所羁押的都是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处于这样的环境中,被羁押人员容易通过交流违法犯罪经验,由“单面手”变为“多面手”,由“小偷”变“大盗”。
[3] 江阴检察院课题组:“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实践研究”,《方圆与法治》(特刊)2009年2月,第16页。
[4] 参见陈泽宪:“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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