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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发展展望

发表时间:2017-12-08 17:49: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4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发展展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颁布实施不久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标志着中国向独立的少年刑事立法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必将更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一)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区别成人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如何严格限制适用逮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二是“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三是“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如果说这次立法规定是建立中国专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第一步,那么,随着具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确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仍将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首先确立例外原则。根据中国签署的《北京规则》第13条有关“青少年被羁押等待审判应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替代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应当作为“例外”,而不是如现在这样成为“常规”。“严格限制适用”是相对成人而言的,其前提还是将羁押作为常规来看待的,中国既然已经签署的《北京规则》就应当将有关规定体现在国内法中,“例外原则”是对《北京规则》第13条精神的概括,应当成为未来中国未成年人羁押制度的原则。其次严格逮捕条件。就立法规定而言,成人与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是没有区别的,这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逮捕的情形,也只是对逮捕条件的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而已。为此,例外原则一旦确立,现有的逮捕规定就不能再适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需要对什么情况应当逮捕作出专门规定。第三建立司法审查。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现有规定不同,随着少年司法体制的确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也应当由少年法院来审查确定。当然,少年法院不是一般意义的法院,它承担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少年法院对逮捕的审查也有别于通常所说的司法审查。最后,发展替代措施。未成年人一旦涉罪,就必须接受司法处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正当的刑事司法利益,所以不得已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他们进行逮捕。由此,要在特殊保护和保护司法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使例外原则得以落实,就需要大力发展羁押替代措施。近年来,江苏无锡、常州等地通过在企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基地”的形式,以化解外地涉罪未成年人取保难的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以扩大取保人范围来扩大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适用,将是中国未来替代逮捕羁押的主要措施。[1]

  (二)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

  未成年人既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核心,那么,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虽然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历史欠债太多,因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存在着制度性缺失。如有这样一种现象,即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甚至犯罪,由于达不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年龄,学校管不了,公安不好管,交给家长管又管不住,只好任其发展,等到达到责任年龄再处罚。如果能够早一些干预,不仅可以防止他们进一步下滑,还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的损害。从这个意义讲,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由于能够有效地解决家庭管不住,学校管不了,公安不能管的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问题,因此可以弥补现有未成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要使现有收容教养制度发挥更多特殊保护作用,仍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完善:首先,明确制度性质。收容教养虽然由刑法规定,但显然不是一种刑事处罚。如果说它是一种行政处罚,而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又没有这样一种处罚方法。根据收容教养适用对象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将收容教养定性为强制性的教育矫治措施较为合适。其次,扩大适用范围。如果将其定性为强制性的教育矫治措施,那么就可以分为机构性教育矫治和非机构性教育矫治,适用的范围也随之可以扩大,不仅包括现行收容教养的两类对象,还可以将家庭管不住、学校管不了、公安不好管的“三不管”罪错未成年人也纳入其中。第三,完善决定程序。随着收容教养对象范围扩大,收容教养方式由单一的机构教育矫治,发展为包括非机构教育矫治多种方式,那么决定程序也应当重新设计。机构性的教育矫治由于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在程序上可按更利保障人权的三方组合的司法模式建构,而非机构的教育矫治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在程序上可采用效率较高的听证程序。而收容教养的期限应当与收容教养对象的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机构收容教养期限不宜太长,并要与行政处罚、刑罚相衔接,以3个月到1年为宜。非机构性的收容教养期限可适当延长,在6个月到3 年之间。在机构性与非机构性教育矫治之间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衔接机制,对在机构内教育矫治的对象,只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进入非机构教育矫治,当然,非机构教育矫治的对象,如果出现新情况也可按程序进入机构进行教育矫治。

  (三)未成年人罪犯行刑矫正创新

  回顾过去,中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羁押条件、矫正处遇等方面的特色越来越明显,展望未来,未管所的“三化”,即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将更加深入。如果说法制化确立了未成年犯在矫正中的主体地位,社会化明确了未管所与社会在行刑矫正中的关系,那么科学化指明了行刑矫正必须遵循其自身的规律。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矫正仍以经验为主导的实情,有必要在循证理念指导下,创新矫正介入措施,推动循证矫正,[2]深化矫正科学化。首先,细化矫正目标。中国《监狱法》确立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工作目标,但要将这一法律目标转换成可供实践遵循的操作目标,需要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面临的问题,找准并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矫正需求。其次,评估矫正效益。监狱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优质资源更是短缺,如何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优的效果是科学矫正必须考虑的。中国虽然特别强调个别教育,但整个矫正模式仍是粗放式的,主要仍由监狱警察根据经验进行矫正。近年来,监狱实践部门围绕改造质量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了兼顾狱内安全、秩序要求和罪犯融合社会的评估内容,但这种评估关注的是结果而不是达到这一结果的过程,因此常常“新瓶装陈醋”换汤不换药,对矫正活动本身的规范意义不大。而循证矫正的引入,不仅要建立矫正目标与操作性目标之间的联系,而且建立实现良好矫正效果的规范流程,如如何确定谁是最需要矫正的?如何确定矫正对象的需求?如何选择最好的矫正措施或方案,如此等等。第三,整合矫正力量。罪犯矫正涉及矫正者、矫正对象、研究者和资源管理者等多方面的关系,如果经验性的矫正只注意发挥矫正者自身的作用,那么循证矫正注重协调多方关系,发挥各方在矫正中的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监狱警察与未成年犯的关系,虽然已经由过去的“命令——服从”关系,开始转向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矫正过程中未成年犯仍主要是一个被动接受矫正的对象,他们既不能参加讨论制定矫正自己的方案,也无法充分发挥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而循证矫正的实施,将改变未成年犯的被动角色,并实现由要他们矫正向自己要求接受矫正的转变。未成年犯矫正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研究成果虽然在认识罪犯和矫正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矫正实践的实际指导仍然极其有限。而要实现研究与实践的结合,需要解决研究方法的转变,即由规范研究向实证研究。而大力开展实证研究则需要矫正管理机构更加开放,并给予研究以更多的支持,随着中国循证的推进,这一变化也稍稍发生了。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要发挥资源的利用率就需要实行有效管理,确立矫正资源向最需要即风险高的罪犯投放的原则,形成确定罪犯风险高低的评估工具,有计划地培训监狱警察等。最后,优化矫正措施。教育(包括思想、文化和技术),组织罪犯劳动和管理被称为中国改造罪犯的“三大”传统手段,而新世纪迅速发展起来的心理矫治则被看作是“第四大”手段。不可否认,这些手段在改造末代皇帝、各类战犯和刑事犯,创造“中国奇迹”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科学矫正不断深入的今天,究竟那些措施?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更多还是一种经验性的感知,缺乏实证的数据。为此,在推进循证矫正过程中,不仅需要适应罪犯矫正需求不断创新矫正措施,而且需要对传统的矫正措施加以鉴别,通过“去伪存真”的循证研究和实践,找出并发展出真正具有矫正效果的措施。

  [1] 邹川宁主编:《少年刑事审判若干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2] 在中国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的倡导下,自2012年以来,中国罪犯矫正领域掀起了介绍、研究和实践探索循证矫正的热潮。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矫正理念,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可操作的实践框架,必将对以经验为主的矫正产生巨大冲击,并进一步深化中国罪犯矫正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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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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