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研究
发表时间:2020-05-04 13:04: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0次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发现很多朋友对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研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引言
在中国,年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而未满18周岁的统称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即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由于生理的发育和心理的发展不同步,正处于“多事之秋”的人生“狂飙期”,因此,更容易发生各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少年罪错行为,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道路, 并维护好社会的安定秩序,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①]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库克郡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至今,少年司法作为独立的司法制度,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一百多年来,伴随着少年犯罪规模和危害的不断变化,少年司法虽然在观念上实现了“特殊保护”向“双保护”的变化,在模式上发生了福利模式向刑事模式的转变,甚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产生了少年法院的存废之争,但由于作为少年司法根基的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少年罪错的特殊性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少年司法以面向未来——教育挽救罪错少年这一主要的价值追求,并没有随着处理少数少年犯罪“趋严”而发生动摇。[②]
中国素有“恤幼”的传统,在历史上统治者处理少年犯罪时一直延续着“惩罚轻缓化”的做法,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因此这种对涉罪少年的“关照”并非我们今天所说的“特殊保护”。自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算起,中国少年司法的探索已经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几十年来,中国少年司法虽然确立了“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的理念,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形成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在司法保护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体制上依然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在法律适用上仍然遵循着成人的法律规定,因此这种“小成人”司法模式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报应性司法。对涉罪少年的审前羁押与矫正,由于涉及到对涉罪少年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一直是中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围绕降低审前羁押率和监禁刑比重,提高羁押矫正的回归成功率,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面向过去,以追求报应正义为主要目标的“小成人”司法,与面向未来,以追求教育挽救罪错少年为主要目标的少年司法,由于存在着价值取向上的根本性区别,因此,中国少年司法改革仍面临以下艰巨任务:协调少年司法中的报应与功利要求,逐步建立以面向未来——教育挽救罪错少年为主要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以适应我国少年保护需要,顺应少年司法的历史潮流,并尽早摆脱我国少年司法“长不大”的困境。[③]
结语
与西方注重个人自由的文化不同,强调集体主义的中国文化塑造了中国刑事羁押与罪犯矫正的独特特征:即重秩序轻自由,在重视个别化矫治的同时,更强调整体性的组织劳动、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甚至心理辅导。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兼顾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共识,在追求稳定与秩序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护。与这种转变相适应,中国的刑事羁押将越来越受到严格控制,罪犯矫正也将越来越重视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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